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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0      作者:      浏览:0

为了进一步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按照《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就《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定的部分条款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2315日(星期)上午9:00。

(二)地点:市第二集中办公区2号楼(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办公楼206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一)《条例(草案)》第十条对禁养区内专业养殖户、散养户的条款设置是否合法、合理、可行。

(二)《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专业养殖户、散养户应当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及委托处理的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三)《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专业养殖户违反禁养区规定进行养殖的法律责任为创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数额是否恰当、可行。

(四)《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散养户违反禁养区规定进行养殖的法律责任为创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数额是否恰当、可行。

(五)《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专业养殖户违反配套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创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数额是否恰当、可行。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散养户违反配套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创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数额是否恰当、可行。

(七)《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晾晒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创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行为、数额是否恰当、可行。

(八)对《条例(草案)》其他内容的意见建议

三、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是应邀参加听证会、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陈述人在申请参加听证会时,对听证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拟定听证陈述人15—25人,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根据报名顺序、行业特点等遴选。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

四、报名办法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截止时间:2022311上午12点现场登记地点市第二集中办公区2号楼(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509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其意见。

)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请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

联系人:刘祎         联系电话:0813-5886667

传真:0813-2205875;     邮箱:zgrdfgw@163.com

   附件:1.立法听证会申请表.docx

         2.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x

 

                                      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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