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在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游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2年10月28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23年2月28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和要求,征求了社会各界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2023年5月22日和6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级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召集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三审建议稿)。6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39次(扩大)会议进行了审议,并报市委审核同意。6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三审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6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现将法制委全体会议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户外广告”在条款中指代对象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户外广告”这个表述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的条款中是指户外广告本身,有的条款中是指户外广告设施,还有的条款中是指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存在概念混淆的问题,应当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涉及到的条款进行梳理,在相关条款中对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作明确表述。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涉及“户外广告”相关条款的具体指代对象进行了明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的定义、第三十六条的名词解释进行了完善。
二、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中的专有名词,特指对具体地块的实施性安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详细规划”是对广告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规定,不涉及具体地块用途,故使用该概念不妥当,可参考其他地市州已出台同类地方性法规表述为“详细方案”。同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编制的规划,是强制性要求;“详细方案”是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方案。因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方案二者的层级以及编制要求均不同,应当对涉及到的相关条款重新梳理,单独表述。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公共信息栏、张贴栏设置主体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内设置,但未明确公共信息栏、张贴栏设置主体,建议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设置主体责任,落实小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满足小型户外广告的发布需求。同时,第一款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有规定,第二款中型户外广告备案在第十六条已有规定,可不再做重复性表述,建议对两款进行删除。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四、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鉴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他条款中“设置人”与该处“申请人”意义相同,为保持条文的一致性,建议在申请材料中也表述为“设置人”。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申请材料表述进行了修改。
五、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规定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户外广告设施作为设置人财产,应该根据设置人的意思进行处置和使用,受民事法律调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设置人应当予以全屏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为设置人增加强制性义务,造成负担,建议删除该规定。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了删除。
六、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除了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外,还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增加发现安全隐患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测以及必要时拆除设施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抓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设置问题。此外,安全检测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会增加设置人义务,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可以达到同样效果,建议删除该规定。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七、关于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违反禁止性情形处罚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违反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禁止性情形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可直接适用上位法,不再作重复性规定。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删除。
八、关于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管理与维护义务处罚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时处置的规定,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对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要符合亮度、噪音要求的规定。当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画面不完整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况处理;当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出现不符合噪音、亮度要求时,适用相关上位法中的处罚规定即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仅适用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涉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九、关于法律责任处罚金额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一是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处罚金额过低,与户外广告设置带来的收益相比,设置人违法成本较低,可能造成部分设置人宁可接受处罚也要违规设置,不能实现立法目的,为了体现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建议对小额处罚直接适用上限;二是为了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约束自由裁量权空间,建议在上位法规定下,对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不设置处罚区间,直接明确处罚金额。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部分文字、条款顺序、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共五章三十五条,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减少两条。
法制委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其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立法目的明确,体例结构紧凑,权利义务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