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5月1日实施后,自贡市中院在办理傅应申请执行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准确把握被执行人审计标准,在全省率先实施被执行人审计调查工作。
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3月27日,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被执行款项为该县扶贫专项资金为由向自贡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市中院迅速对该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暂停执行。
5月2日,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请执行人傅应以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为由,向市中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为有效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准确区分异议财产性质,市中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的审计工作,并专程送达了审计调查决定书。
目前,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已撤回执行异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自贡市人大内司委、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